河北省日前印发《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另册管理。
《细则》规定,我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可在原单位正常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人员原岗位可用于聘用其他人员;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由原单位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离岗人员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离岗3-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有空余岗位的优先聘用,无空余岗位的可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在离岗3-5年内自愿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或者离岗创业满3-5年后继续创业的,应辞职或辞退,原单位应予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细则》还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高校、院所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的奖励和报酬;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等优惠政策。(记者 赵晓华)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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