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已于昨日施行,凡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网站(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载并填写申请表。
申请条件:必须是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
享受这一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在省属高等学校就学期间,享受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且服务期间工作考评合格。
其中,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省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代偿金额:本专科毕业生每年不超八千元
省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每人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最高金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最高金额的,分别按照8000元、12000元实行代偿。
专接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申办程序:须就业单位和原就读高校审核
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省属高校毕业生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就业单位和原就读高校审核后,报县级学生资助部门核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代偿资金于申请次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网站(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载并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就业单位所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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