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
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
石家庄市将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按照“合情合理、合规合法、阳光透明”原则,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发展需求和面临的困难,抓紧研究制定全市小型微型企业降费工作方案,在市、县两级同时推进。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业协会、学会、商会涉企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
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石家庄市对“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刑满释放人员,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石家庄市将进一步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
石家庄市将进一步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同时,对企业新招用河北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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