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家庄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结合2015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在2015年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石家庄市教育局印发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在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严肃处理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等六个方面对普通高中招生提出了规定要求。
《规定》特别指出,“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对于超计划招生学校的校长依规依纪给予违纪处理或给予学校办学许可年检整改处理,同时按照超计划招生数量核减次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规定》明确要求,“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由学校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并上报省教育厅,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转移。”
《规定》明确指出,“凡在我市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5年制大专(含3+2)及学前教育专业。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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