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专门下发《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宣讲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县(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含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等五区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范围内招生,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
招生宣传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如违反规定,将对违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或指定学生报考某类(个)学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物质奖励形式录取学生,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3+4”本科、5年制大专(含“3+2”)及学前教育专业;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对发生招生违规行为的,市教育局将严肃问责。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将下发到辖区内每一所普通高中和初中学校,相关政策规定在教育局网站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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