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市召开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会议,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工作正式启动,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参保登记、待遇报销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燕赵都市报通讯员张斌、陈曦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除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明且未在原籍参保的外来人口、普通高校在校生,以及按规定可参照适用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不再区分成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统一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的420元提高到460元。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全额资助;对重度残疾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按60%的标准给予大部分资助。
(三)缴费方式
在农村居住的居民缴费,由村委会具体负责,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医保费。在城镇居住的居民缴费,由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居民原已办理工商银行医保灵通卡的,可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个人缴费部分存入卡中。大学生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已经按学制缴费的大学生,学制内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时不再补缴。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待遇,出生日到办理参保缴费日跨年度的,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分别按2个年度享受待遇。
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中途参保,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医保费,自缴费到账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二、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不包括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户)共享使用,用于支付在定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付费用,结余资金可结转可共享,但不能冲抵参保费用。大学生普通门诊费用,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对合规的普通门诊费用,由经办机构据实拔付各高校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待遇实行限额管理。成人居民、学生儿童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原新农合和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已鉴定通过的人员,不再另行鉴定,可依《细则》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三、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1%,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3%,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市域内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二级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下浮到卫生院级)。
四、其他待遇
(一)女性居民生育住院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500元,剖腹产1200元。已享受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再补助。
(二)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的参保居民,在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白内障复明手术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每例500元的定额标准给予补助。
(三)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无需个人另行缴纳),建立大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五、咨询电话
保定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电话:5065203、5051071(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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