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河北省环保厅下发《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不再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委托,符合国家及本省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本省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需向省环保厅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根据《通知》,异地检车程序也将进一步简化;环保标志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通知》提出,已经取得“工况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于今年3月31日前,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组织并统一向省环保厅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和“机构基本信息表”。
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要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排放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初次提出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需要向所在市环保部门提出联网申请,并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由市环保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环保厅。机构法人发生变化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重新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其他方面,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主要人员,机构场地、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计量认证证书、设备标定证书等证件发生变化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上述变化未及时提交材料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一经发现,由环保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检测业务。
异地检车程序简化
《通知》提出,要简化异地检车程序。异地车辆在我省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再要求车主开具车辆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委托证明。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将异地车辆信息,单独汇总并上报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本省车辆到异地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各市环保部门按照车主申请提供“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通知书”,并于每年年底将“机动车异地进行排放检验登记表”上报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中心。
严格环保标志管理
《通知》明确,各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标志的申领、发放、审核和回收工作,并对标志的送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到所在市环保部门领取环保标志。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将车主及车辆信息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以外的其他用途,违法将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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