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不再核发机动车环检标志

从8月12日起,河北全省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尚未使用的合格标志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负责全部收回。今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从8月12日起,河北全省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尚未使用的合格标志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负责全部收回。今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近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河北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河北省将统一排放检验报告格式,实施全面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同时通知中明确,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机动车检验机构、参与或变相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根据该通知要求,全省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尚未使用的合格标志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负责全部收回。

    据了解,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的排放检验机构。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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