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河北省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全省近500万女职工将从中受益。
据了解,该通知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在岗女职工。此外,通知还特别对劳务派遣女职工作出规范,规定其享受的卫生费待遇与所在用工单位女职工同等标准,由用工单位随本单位女职工同时执行。
据悉,河北省女职工卫生费原执行标准为单位每月发给每位女职工4元至6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从1989年5月起已执行26年。
来源:燕赵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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