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确规定市场中介组织不得挂靠国家机关

日前出台的《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市场中介组织不得与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挂靠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作人员不得在市场中介组织兼职。…

    日前出台的《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规定,市场中介组织不得与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挂靠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作人员不得在市场中介组织兼职。

    办法明确,市场中介组织依法从事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设立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中介组织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新设立的市场中介组织采用公司制,原有市场中介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改制为公司制。

    根据办法,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并妥善保存原始凭证、账簿、中介服务合同和业务记录等资料。原始凭证、账簿、中介服务合同和业务记录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市场中介组织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纳入信用档案之日起三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服务。市场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有失信行为的,自纳入信用档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受移送的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需要向移送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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