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河北省磁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保军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被告人李保军是河北省磁县人,在村中担任治保主任一职。2014年11月6日21时许,李保军酒后到同村村民李某家敲门,以想和李某聊天为由进入院中,被李某拒绝并赶出院子后,李保军采取翻墙的方式再次进入李某家院中,将李某强行按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威胁李某不许呼救,又将李某拖入屋内床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李保军逃跑,2014年11月21日他被抓获归案。
2015年6月10日,磁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磁县检察院检察官韩光红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李保军坚持称自己与李某是通奸,而非强奸。
“李保军,你与被害人李某是什么关系?”公诉人韩光红按照事前准备的讯问提纲展开了法庭讯问。
“同村的,我俩相好。”李保军满不在乎地答道。
“案发当晚你是如何到李某家中的?去的目的是什么?”
“我步行去到她家门口,之后敲门进去的,想去跟她说说话。”
“你第一次敲门进去后是否被赶了出来?”
“对,她看我喝酒了就把我赶出来了。”
“你第二次是怎么进入李某家中的?”
“我翻墙进去的。”
“既然你俩是相好,为何你要翻墙进去?进去之后你做了什么?”韩光红抛出了众人心中的疑问。
“我想翻墙来着。我进去后在院子里抱着她想跟她亲热,她没有反抗,后来我们就去屋里床上发生了关系。”李保军依然坚称对方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你在院子里是否将李某按倒在地并掐她的脖子威胁她不许反抗?”韩光红直指要害。
“没有。”
“那李某的伤情照片中显示的脖子上的掐痕,你怎么解释?”
“这个我不知道,我没掐她。”
“你和李某是如何从院子里到屋内床上的?”
“我抱她进去的。”
“那李某散落在院子里的衣服及首饰你怎么解释?”
“我不知道。”
“在屋里床上李某的衣服是谁脱掉的?如何脱的?”
“她自己脱的,脱了左腿的裤子和内衣。”
“被害人为何不同时将右腿的裤子也脱掉?”
“不知道。”问到案件重要细节时,李保军都用“不知道”这三个字刻意回避过去。
韩光红决定改变思路,开始欲擒故纵。
“你说你俩之前相好?你怎么证明?”
“这就我俩知道,没法证明,反正我俩是相好,以前发生过关系。”
“案发前你俩经常联系吗?怎么联系?”
“打电话联系啊。”
“李保军,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你案发前的通话记录,你在案发前与被害人并无联系。且根据被害人陈述,你是在案发后向被害人索要的手机号码,这些你承认吗?”韩光红根据案件证据对李保军的狡辩进行反驳。
“有时候我们是直接见面说的。”李保军开始有些慌张。
“被害人经常在外做生意,你却一直在家务农,你们如何直接见面?”
“反正是见了。”李保军耍赖的话音明显减弱。
“李保军,案发当晚你在被被害人从家中赶出后,以翻墙的方式再次潜入被害人家中,被害人脖子上的掐伤及你承认的在发生关系过程中被害人仅脱掉左腿的裤子和内衣,可以明显看出你是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而你的通话记录及村民的证言证实你与被害人根本不熟悉,更谈不上相好。”韩光红掷地有声。
至此,韩光红认为说服教育的时候到了:“李保军,你作为村治保主任,本该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你为人子为人父为人夫,本该踏实肯干,带领家人时时往人前走往人前站,而今你的所作所为却对被害人及双方家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你就不曾后悔吗?不想去弥补吗?”
一席话触到了李保军的心灵深处,他不再说话,慢慢低下头说道:“我认罪!”
在最后陈述时,李保军忏悔道:“是我一时糊涂犯下大错,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言说的痛,也让我的亲人无颜在村里露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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