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我省首部从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的角度深入阐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文件,也是目前我省推进创新发展最具普惠性、引导性的文件,将对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实现全省协同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实施意见》共七部分28条(又称为“河北创新28条”),旨在“点穴”式突破各类体制机制瓶颈。内容含金量高、突破性强、可操作性强。其中,科技创新创业券、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制度、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破格评聘机制、技术转移奖励制度、离岗创业考核制度、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制度等30个政策点在我省是首次正式提出。
省科技厅近日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意见》中的“首发”亮点新政进行解读。
1、首设科技创新创业券
建立科技创新创业券制度,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券试点工作,与京津相互衔接、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以及为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降低创新创业投入成本。
解读:科技创新创业券制度是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和创业者创业需求为目标的一项政府创新投入政策。中小企业完成了创新投入、创业者享受了公共服务后凭券“报销”,达到简化程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在我省实施科技创新创业券制度,还将注重与京津创新券的互通互用,推进京津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共建京津冀“科技服务云”。
2、财政补贴众创空间
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省财政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和宽带资费补贴,市县财政对其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解读:众创空间是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等。由省级层面对众创空间营运成本给予补贴,市县层面对众创空间在孵企业给予补助,有利于省市合力共同支持大众创新创业。
3、孵化器可灵活租售
工业用地建设的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苗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以上创业辅导基地,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分割出售。
解读:针对孵化器提出更加灵活的房屋产权登记及出租、出售政策,有利于盘活孵化器空闲空间资源、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器建设,也有利于在孵企业享受到更全面的孵化服务。
4、补贴扶持创新联盟
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市场机制,组建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协同创新组织,对运作规范、效果突出的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省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
解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组建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本项政策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创新联盟支持体系,促进创新联盟健康发展。
5、促创新产品政府采购
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通过首购、订购、远期约定购买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解读:政府采购是激励创新的世界通则。本项政策就支持创新产品的市场应用,系统提出政府采购政策。其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以及远期约定购买方式是政策亮点。
6、奖补市县风险补偿资金
引导各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证保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向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按比例给予补偿;对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分别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省财政整合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市县风险补偿资金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解读:创新创业始于科技,成于金融。实现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良性互动,首先要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减轻金融机构对创新创业预期收益不稳定的后顾之忧。本项政策系统阐述了我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的内涵,提出了“市里愿意干、省里就支持”的风险补偿支持模式,调动地方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积极性。
7、补贴资助科技支行
科技支行每新增1位客户,按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银行科技信贷的风险损失、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
解读:“一般准备”即为一般准备金,是银行为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而从营业利润里提取的风险准备资金。本项政策明确了对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支持政策。我省将在未来两年内实现设区市科技支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创业投资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全覆盖。
8、设专利质押物处置机制
深化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简化质押融资流程,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第三方专利价值分析评估制度,积极争取与天津市共建京津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处置平台。
解读:通过建立“价值评估+处置平台”的专利质押物处置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抵减银行专利质押融资风险,有利于专利质押融资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9、设1亿元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整合设立1亿元的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天使投资人、创业孵化机构等社会资本及市县财政资金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客项目。省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
解读:天使投资基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对省内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研团队或青年科技人才携带科研成果创办、领办的科技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助推企业快速成长。在具体运作机制上,天使投资基金将委托市场化的专业投资机构具体运营和选择投资项目;省级资金不分享基金收益,并优先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最大限度让利于社会资本。
10、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无须审批备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其中,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所得不低于70%。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两年内没有实施成果转化时,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转化,其所得收益按上述办法分配。
解读: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项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收益权。高校、科研机构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后,赋予单位完全的收益权是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最为有效的举措。目前,国家和各省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收益权、处置权的问题,采取提高分配比例、实行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将对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登记变更、注册登记变更等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11、创新奖金不再挤占工资限额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依据。
解读:目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绩效工资(有比例控制)管理。本项政策旨在解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人员过程中遇到的收益分配挤占绩效工资问题,使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得到更好落实。
12、“两个同等对待”改革评聘制度
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中,将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项目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解读:按照现行考核评聘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争取政府纵向项目、发表论文、科技奖励等作为评价科技人员的主要标准,造成科技人员往往只重视项目、论文,不重视成果转化。“两个同等对待”评价机制赋予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中的平等地位,将形成考核评聘的成果转化导向,激发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3、重大成果转化人员评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可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探索高级职称直聘制度,开展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直接评聘试点。
解读:借鉴辽宁、黑龙江等地政策,提出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破格评聘机制和高级职称直聘制度,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
14、技术转移机构可获奖30万
鼓励省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省财政按其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解读:本项政策旨在鼓励支持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设机构,配置技术转移服务专业人才,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升技术转移、认定登记服务效率。
15、政府购买服务可签技术合同
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依服务内容可签订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解读: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向政府提供创新性社会公共管理服务。在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中取得科技成果,或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向政府提供创新性服务的,均可享受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并可将所得收益分配给对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16、科技计划将惠及个人创业
探索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个人创业、个体创新活动的支持模式。
解读:借鉴广东等地政策及经验,探索将科技计划“法人制”支持模式逐步演进为“法人+自然人”支持模式,加强对个人创业、个体创新活动的支持,促进大众创新创业。
17、探索扩大劳务费支出范围
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探索将人力成本纳入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预算。
解读:目前,我省实施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政策只允许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列支劳务费。北京将劳务费支出范围扩大到项目组成员中的非财政供养人员,上海则全部放开,只要是项目组成员就能列支劳务费。本项政策借鉴上海、北京、甘肃等地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将人力成本纳入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有利于逐步解决科研人员脑力劳动劳务费报酬问题,实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18、已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当年可续用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在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当年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解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我省有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强调结余资金可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当年,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19、探索校企联合招生培养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高等学校转型,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
解读:大学生是创新创业的生力军。本项政策旨在通过完善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培养新模式,支持大学生在创业企业实习实训,增强大学生创业素质和创业技能,提高创业成功率。
20、离岗创业单位工资不核减
支持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省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其人事关系3-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但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将离岗创业情况与单位考核挂钩,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
解读:本项政策明确了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3-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原规定为3年),强化了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特别是提出了离岗创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不受指标限制”、“将离岗创业情况与单位考核挂钩”、“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为解决离岗创业人员待遇落实问题作出了新探索,也为落实在职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政策提供了新对策,有利于消除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问题的后顾之忧。
21、高层次人才创业可获千万支持资金
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省“巨人计划”、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视项目情况给予100万至1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解读:进一步加大对入选“巨人计划”、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重点吸引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领军人才及团队。
22、引智“外脑”公开招聘
积极推进实施科研关键岗位和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
解读:建立面向全国乃至全球的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公开招聘制度,有利于借智“外脑”破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瓶颈,提升我省关键领域技术创新水平。
23、设立创业导师专项资金
鼓励拥有丰富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设立省级创业导师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创业导师河北行动计划”,支持创业导师在我省领办、创办、合办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辅导,根据工作业绩给予相应的资助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纳入省级高层次创业人才管理序列。建立京津冀创业导师库,对入库的京津创业导师到我省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只备案不再认定,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对创业导师与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创办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实务培训的,视其效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解读:创业导师制度是根据创业过程的阶段特点,聘请相关企业家、投资人及专家对创业过程进行针对性辅导的制度。本项政策较为系统地阐释了我省创业导师制度的内涵,旨在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创业孵化体系。其中,“创新创业导师河北行动计划”是由科技部指导支持、具有河北特色的创业导师行动计划,主要内容是吸引京津优秀创业导师深入我省各设区市,为众创空间、创业群体提供策划、咨询、辅导等专业服务。
24、京津高企来冀可获奖励
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省,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市县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解读:借鉴外地经验,针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提出政策落实办法。这也是目前较为可行的京津冀三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互认解决方案,有助于吸引京津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省。
2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提速
统筹推进地方科技立法,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时开展涉及科技创新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解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科技创新领域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工作,特别是按照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修订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为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
26、“一张桌子”也能注册一家公司
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
解读:本项政策包含两个政策点。一是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有利于逐步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给企业。二是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在我省原有商事制度改革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基础上,又充实了“集群注册”的新形式,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27、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引导支持各市县明确承担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解读:围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两个维度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诉讼方式与非诉讼的行政调处方式相结合),力促形成有序规范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28、创新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发挥创新考核的导向标和指挥棒作用,将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增长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研发机构比重和技术合同交易额增长率等,作为市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解读:按照中央关于创新发展成效考核的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创新发展指标的代表性,参考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创新驱动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切实把“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落到实处,使创新成为一种习惯、常态、自觉和约束。
29、国企考核研发投入视同利润
完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考核中的比重,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
解读:研发投入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国际通行做法表明,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时,企业才具有核心竞争力。本项政策突出强调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对国有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将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机制扩大到国有控股企业。
30、试点推行“河北创新指数”
探索建立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投入、创新人才、创新成果、创新环境等指标在内的创新能力评价指数(河北创新指数),对区域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评价,并逐步向全省推广。
解读:在我省逐步建立以“河北创新指数”为代表的区域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省科技部门将会同统计部门首先选择创新基础条件好、创新发展意愿强烈的设区市和高新区开展“河北创新指数”评价试点,条件成熟后向全省推广。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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