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不全交了钱房没盖 石家庄桥西法院审理一合同纠纷案

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依然付款签约,这样的商铺预定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无资质开发商收了购房者的房款,房子却迟迟盖不起来,这钱开发商该不该退还并赔偿?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依然付款签约,这样的商铺预定合同是否还有法律效力?无资质开发商收了购房者的房款,房子却迟迟盖不起来,这钱开发商该不该退还并赔偿?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17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铺预定合同》,直接付款29万余元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一间商铺,合同约定2013年5月31日前交房。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张某某交付购房款后便能享受固定的租赁收入,第1至7年,被告分3期按总付款的不同比例计付固定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仍未交付房屋,仅支付了第一期委托经营租金5万余元后,再无任何答复。原告张某某以严重违约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铺预定合同及委托经营合同,退还原告所付购房款,并支付逾期委托经营租金及违约金共计38万余元。

    经查,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开发的项目还未开工建设,并且直到开庭,该项目仍在建设中,且五证依然未办齐全。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因签合同时项目无房屋预售许可证,且房屋未建设是不存在的,故原被告签订的商铺预定合同属无效合同,而委托经营是以预售合同为前提的,合同同样无效,所以被告方不应支付任何违约赔偿,仅需返还原告张某某本金,并收回已付租金。另一边,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商铺预定合同无效,过错是被告造成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与商铺预订合同无直接联系,原告张某某并无过错,因此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付购房款,并支付逾期委托经营租金及违约金。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被告至今未能取得本案诉争房产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商铺预定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开发商应当依法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9万余元。除返还购房款外,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标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原告超出此范围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委托经营合同,因商铺预定合同无效,也应被认定为无效。故原告实际已收取被告的租金5万余元应当返还给被告,为便于执行,该款项应首先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息中扣减。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不可有贪便宜心理,审查开发商五证齐全后再购买,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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