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费率
(一)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
(二)省人社部门根据上年度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项目参保缴费比例。
(三)按项目参保的,因工程量增加追加合同总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
(四)本通知印发时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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