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可自行申请,也可通过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
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现执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521元以下;申请人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不再受收入限制。
(二)新就业职工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市区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
3.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
(三)外来务工人员
1.持有市区居住证;
2.收入稳定,具有房租支付能力。
另外,申请人住房条件须满足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单身申请人不再审核父母房产。城镇单身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单身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须年满18周岁。
(四)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现执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878元以下;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得数≤0,则均按0计算,得数>0,则按实际计算;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40㎡以上)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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