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细则明确了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如何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程序。
1、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要到监管机构申请资金监管
程序如下:
(1)向监管机构申请预售资金监管;
(2)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开通监管系统;
(3)缴存预售资金;
(4)申请拨付、使用预售资金;
(5)终止资金监管业务。
2、购房人的定金或房价款要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人直接到指定的监管银行柜台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2)开发企业也可在售楼现场以POS机的方式收取预售资金,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监管银行要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证。
3、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程序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30%的资金额度;
(2)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55%的资金额度。
(3)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资金总额85%的资金额度。
(4)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95%的资金额度。
(5)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完成房地产首次登记的,解除监管。(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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