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团,应限于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或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参加社团数量方面,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1个,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2个,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原担任领导职务的每人不超过1个,其他人员不超过2个。规定明确,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确需兼任的,数量不超过1个。非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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