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停业并罚30万

日前,国家旅游局公布了《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和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未经游客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还要交30万元罚款。…

    日前,国家旅游局公布了《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和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未经游客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还要交30万元罚款。

  这些行为被定为欺骗、强制购物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是不被允许的。《意见》对这类违规行为进行明确: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等等。

  违规旅行社最低罚款30万元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国家旅游局要求,对违法旅行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3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还要把旅行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相关导游、领队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

  对违法违规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也将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签正版合同不可贪图低价游

  石家庄市旅游局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市民,避免遭遇“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参团旅游时与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最为重要,且合同中应载明旅游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拒绝签订旅行社提供的虚假旅游合同。购物要自愿并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以备退货、投诉之用。

  游客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团出游,出境旅游要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选择旅游产品时,游客要警惕低价旅游陷阱,切不可贪图便宜参加低价旅游团。此外,游客还应主动索要团费和购物发票,积极举报旅行社、导游领队、购物场所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石家庄市旅游局旅游质监所举报电话:86061715、86061719。

  强制购物涉事导游等将被列入不良信用档案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属于强制旅游购物行为,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属于强制旅游购物。涉事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经营者将被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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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8种行为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意见明确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等八种行为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意见指出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诚信经营、提升品质,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导游领队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主动举报旅行社、购物场所的“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

  涉事导游等将被列入不良信用档案

  意见从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四个方面明确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处罚处理的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之外,涉事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经营者将被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低于指导价30%即为“不合理低价”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游客被恐吓购物可视为强制购物

  有以下行为之一即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旅行社存不合理低价将被吊销许可证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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